走进“民法典”| 收养法的6个新亮点,你需要懂得!

时间:2020-08-12 09:10作者:宝鸡市妇联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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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发展的细胞,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中关于收养法的这些新变化吧!
       一、增加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规定,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1.《民法典》将原来的收养关系和亲属关系内容全部纳入到了“婚姻家庭编”,明确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同时,强调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的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2.《民法典》还规定了亲属的相关内容。亲属是指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近亲属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二、新增“政府收养评估制度”,强调收养人的权益保护。
    《民法典》新增了一项规定:政府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这是原《收养法》所没有的规定。
在我国民间,一直存在私下“过继”或者送养子女的做法。收养评估制度的出现,是为了保持收养关系的稳定,防止和减少收养过程中出现的消极因素,保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三、新增收养人不能有违法犯罪记录前科,同时放宽了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
     1.《民法典》放宽了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根据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实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即不分地域,不分民族,不分城市和农村,所有夫妇一律允许生育第二胎。
      2.新增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限制条件,即收养人不能有违法犯罪记录前科。如果收养人曾有过“赌博”、“嫖娼”、“猥亵”、“强奸”等类型的违法犯罪记录,可能不符合收养人条件,不能收养子女。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四、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不再强制要求必须不满14周岁。
   《民法典》放宽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确定为被收养的对象,更加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原来的收养法规定,只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对象,此次规定删去了14周岁的年龄限制,不再强制要求年龄。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五、严格收养条件,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必须达到40周岁以上。
  《民法典》此次规定,严格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更加强调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敏感的“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作出了新规定,增加了异性子女收养关系的年龄差限制规定。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双方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六、加强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收养八周岁以上的要本人同意。
  《民法典》对于收养关系加强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规定了收养应当自愿,收养和送养双方要保守收养秘密等相关规定。收养人的收养与送养人的送养,应当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在收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本人同意,保障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律师个人简介 
    李明立律师,现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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