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由女性工作人员询问受性侵女性未成年人!未保法修订草案28个修改要点全梳理

时间:2019-10-23 11:01作者:中国妇女报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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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1日下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修订草案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
      何毅亭说,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这些问题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
 
      “修订草案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何毅亭说。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梳理了未保法修订草案的28个修改要点,以飨读者。
 
      要点1: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要点2: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要点3: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将被处分,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要点4: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9类行为,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衣食住行、医疗保健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妥善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等。
 
      要点5:具体列举监护的12类禁止性行为,包括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人身伤害;放任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电子产品或者沉迷网络,放任未成年人接触违法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读物等。
 
      要点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心理、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法定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当人员代为看护。不得使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要点7: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
 
      要点8: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将被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拒不履行有关行政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判令中止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要点9:明确应当由国家临时监护的五种情形,包括监护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短期内无法指定或者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需要被紧急带离;来历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要点10:明确应当由国家长期监护的五种情形,包括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父母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等。
 
      要点11: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三种情形,经教育仍不改正,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中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由国家进行临时监护。
 
      要点12:监护人资格被人民法院判决中止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要点13: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要点14:增加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要点15:增加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
  
      要点16: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要点17:大型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童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
 
      要点1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年龄以外的其他理由,限制未成年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要点19:文化产品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分类提示。
 
      要点20: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
 
      要点21:国务院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由公安机关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要点22:未查询或者录用、继续聘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要点23: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要点24: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要点25: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文化、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需要,结合未成年人的不同年龄阶段,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要点26: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要点27: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制度。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怠于行使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要点28: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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